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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技能人才評價考評人員管理工作指引(試行)

發布時間:2024-02-26  發文部門:培訓部   作者:培訓部  點擊:

江西省技能人才評價考評人員管理工作指引(試行)

為加強技能人才評價考評人員隊伍建設,規範考評人員工作行為,保證技能人才評價質量,根據《職業技能鑒定考評人員管理工作規程》、《技能人才評價違紀違規行為處理工作指引(試行)》(人社職司便函〔202157號)、《江西省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管理辦法》(贛人社規〔20227號)等文件精神,製定本工作指引。本指引適用於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的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機構(以下統稱“評價機構”)考評人員的培訓、考核🤝🚣、管理和考評工作。

第一部分 總 則

第一條 技能人才評價考評人員(以下簡稱“考評人員”)是指取得考評人員資格證卡🦹🏿‍♂️🏊🏽‍♂️,在經備案的職業(工種)及其資格等級範圍內,依據國家職業技能標準🏨、行業企業評價規範或專項職業能力考核規範(以下簡稱“評價標準規範”)等要求🔸,按照考評製度和程序,對評價對象的知識、技能水平和工作業績等進行考核和評審的人員™️。

第二條 考評人員分為考評員和高級考評員🧖🏽。考評員承擔專項職業能力、學徒工🚴‍♂️、初級工(五級)、中級工(四級)、高級工(三級)的考核評審;高級考評員負責技師(二級)🤲🏿、高級技師(一級)及其他級別(含專項職業能力⚫️、學徒工🤧、特級技師和首席技師等)的考核評審🧑🏿‍✈️。

第三條 省就業創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省就業中心”)負責全省考評人員的規劃,服務、指導評價機構自主開展考評人員培訓和發證工作,管理全省考評人員數據庫。承擔省管評價機構考評人員培訓監督、證卡賦碼;對省管評價機構考評人員管理進行監督指導等🛌🏻。

各級就業創業服務中心(或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等)(以下簡稱“市就業中心”)負責服務、指導所屬評價機構自主開展考評人員培訓和發證工作,管理本級考評人員數據庫。承擔本級考評人員培訓監督🎅🏽、證卡賦碼;監督所屬評價機構考評人員管理等🧟‍♂️。

第四條 評價機構應建立考評人員培訓👷🏼‍♀️🥋、考核和聘任等工作製度,加強人員管理👴。考評人員根據評價機構派遣,遵循技能人才評價標準🐦‍⬛、規範等要求,按照以用為本📪、能力導向、客觀公正、科學規範的原則開展技能人才評價工作𓀊。

第二部分 考評人員資格條件

第五條 考評人員的申報條件

(一)掌握技能人才評價理論和相應職業(工種)評價標準規範和考評的技術方法,熟悉技能人才評價有關政策法規和規章。

(二)熱愛技能人才評價工作,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遵紀守法🍞🚴🏽、廉潔奉公、作風正派、辦事公道,具備較強的專業技能和綜合素質🤚🏻。申報年齡不超過60周歲🪻,身心健康,無不良記錄。

(三)考評員原則上須具有本職業(工種)或相關職業(工種)高級工(三級)及以上職業資格(技能等級)證書或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熟練掌握本職業(工種)理論知識和操作技能,並具有一定的考評工作經驗。每人不得超過3個考評員證卡,且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分類體系表中同屬小類中的細類(職業)。(專項職業能力考評員參照執行)

高級考評員須具有本職業(工種)或相關職業(工種)高級技師(一級)資格(未設立高級技師<國家職業資格或技能等級一級>的🍨,取得技師<國家職業資格或技能等級二級>資格即可)🧿,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熟練掌握本職業(工種)理論知識和操作技能,具備本職業(工種)考評員資格並執行考評任務兩年以上。

3年內擔任過市級及以上職業技能競賽技術專家、裁判員或獲得市級“技術能手”的,可破格申報相應職業(工種)考評員🧑🏻‍🏫;近3年內擔任過省級二類賽及以上職業技能競賽技術專家、裁判長🧝🏿‍♂️,或獲得“贛鄱工匠”🧙🏿‍♂️、“江西省能工巧匠”的,可破格申報相應職業工種高級考評員🤷🏼‍♂️。

第三部分 考評人員的培訓考核與聘用

第六條 考評人員培訓考核按“誰推薦、誰組織🎲、誰負責”的原則由評價機構負責,在省、市就業中心監督指導下開展。具體申報程序:申報人員向評價機構提出申報並提交申報材料,評價機構進行資格審核,符合申報條件的,由評價機構通過“江西省技能人才評價服務管理平臺”填寫《技能人才評價考評人員申報表》(附件1),並附申報人員職業資格證書(技能等級證書)或專業技術職務證書等資料。培訓考核實行計劃報備承諾製(附件2),由評價機構按隸屬關系提交擬培訓對象名單和培訓方案進行報備👩🏿‍🚀。

第七條 考評人員培訓考核的內容包括公共知識和專業知識兩個部分🤒。公共知識要求以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製度、職業道德🧔🏽‍♀️、基本理論👱🏽‍♂️🏌🏼‍♂️、工作守則等為主要內容🦊;專業知識培訓以相關評價標準規範(含企業崗位技能要求、技工院校課程教學標準)、考評技術方法、考務管理流程、命題技術規程為主要內容📹。

第八條 評價機構可參考《考評人員培訓班課程基本要求》(附件3),組織(單獨或聯合其他評價機構)考評人員培訓考核👨‍🎨,不得向參訓人員收取任何費用,培訓、考核全過程錄像存檔備查。培訓可采取現場授課✍️、集中研討、模擬現場、分組討論等方式進行。

考核分公共知識和專業技能分別進行,均實行百分製,成績均達60分及以上者為合格。公共知識考核采用開(閉)卷筆試方式🥟,專業技能采用現場操作、工作模擬🥵、筆試等方式進行👨🏽‍🏭。

第九條 經培訓考核合格的考評人員🐚,評價機構面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報省(市)就業中心賦碼後,由省就業中心納入“全省考評人員數據庫”管理。評價機構根據《考評人員證卡模板和編號規則》(附件4)製發《技能人才評價考評員》或《技能人才評價高級考評員》證卡🤚🏽。

第十條 考評人員證卡是證明考評人員身份的有效證件,有效期為三年(按證卡標註日期起計算)。

第十一條 評價機構應與考評人員簽訂聘約(附件5)🔞,明確雙方的職責、權利、義務和聘用期限等。聘任期滿,聘用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對續聘者重新進行資格審查和繼續教育培訓🏏。

第十二條 考評人員在聘任期間因特殊原因提出不再承擔考評工作,或因本單位工作職能轉變不再組織進行技能人才評價工作,雙方可協商提前解除聘約🔒。

第十三條 考評人員培訓、考核🧑🏽‍🚀、聘用等相關紙質資料需保留三年,電子材料保存5年。

第十四條 已取得考評人員資格證卡的人員,在下列情況必須參加業務提升培訓🪵🌏:

(一)相應職業(工種)的核心技術發生變化👨🏽‍🦱。

(二)評價標準規範已經修訂🍔。

(三)技能人才評價政策製度發生較大變化。

第十五條 考評人員資格到期,重新提出申請,參加培訓考核🧕🏽,辦理考評人員證卡🍈。

第十六條 各級就業中心按照隸屬管理原則對考評人員培訓提供技術支持👰🏽,采取“雙隨機、一公開”等方式對考評人員培訓、考核、聘用情況進行督導檢查。

第四部分 考評人員的權利、義務和職責

第十七條 考評人員的權利

(一)有在考評規定的職權範圍內實施考評活動的權利。

(二)有在考評規定的職權範圍內對考評現場或評價對象的違紀行為進行處理的權利5️⃣。

(三)有獨立進行考評🛗,並拒絕任何單位或個人提出更改評價結果等非正當要求的權利。

(四)承擔考評活動後從有關評價機構獲得合理考評報酬的權利。

(五)當正當權益受到侵害時,可向評價機構提出申訴。

第十八條 考評人員的義務

(一)考評人員應努力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關心和支持技能人才評價工作,自覺地、不斷地學習高新技術🧑🏻‍⚖️,鉆研本職業的技術知識和操作技能,不斷提高政策水平和考評能力。

(二)自覺遵守有關規章製度、認真履行考評人員職責、客觀公正地實施考試和保質保量地完成考評任務。

(三)考評人員應在經認定的考評職業和等級範圍內對考核對象進行考評,熟悉和掌握執考範圍的職業內容、考核項目✋👨‍👩‍👦、考核要求及評分標準等👨🏿‍🏫👩🏿‍🍳。

(四)自覺維護考評現場秩序,及時處理違紀問題,並將處理結果上報評價機構。

(五)考評人員應嚴格遵守保密規定𓀐,對考評工作中規定不可公開的內容,必須按保密要求執行。

(六)考評人員在考評過程中應自覺接受各級就業中心、內(外)質量督導員對考評情況的全程督導,接受考生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九條 考評人員崗位職責

(一)考評人員應熟悉考核項目和內容⏺,正確把握考核標準和評分方法,服從評價機構的工作安排。

(二)考評人員應在開考前60分鐘到達考場💾,了解考場準備情況,認真檢查場地、設施設備🙎🏽、工卡量具和考件備料及安全狀況等。

(三)考評人員參加考評工作,應佩戴考評人員證卡,嚴格執行考務規程和遵守《技能人才評價考評人員工作守則》(附件6),按操作流程實施考評。

(四)考評人員應認真履行考評人員職責💁🏼,嚴格按照技能評分標準和要求實施考評,公正☝🏽、仔細地填寫考核評分記錄表,並簽字負責。

(五)考評人員對考生的違紀行為⛓️‍💥,應及時予以製止,對違紀情節嚴重或擾亂考場秩序等現象須報告考評組長和督導人員,共同做出相應處理🛡。

第二十條 考評組長職責和義務

考評組長負責考評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最終裁決。

(一)考評組長在開考前㊗️🧜🏽‍♀️,應組織考評人員召開考前準備會,協調、溝通當天有關考評工作,督促全體考評人員恪守職業道德⛹🏼‍♀️🟩、認真履行職責📅。

(二)實施閱卷評分前,考評組長須召集全體考評人員對標準答案👨🏿‍🏭、考評方法和評分標準進行認真研讀🕴🏼,對評分尺度進行充分討論🧑🏿‍💻,確保評分標準、工作程序和計算方法的統一📢,並根據考評工作實際🙌🏼👧🏽,組織好考評人員的分工👩‍🏭。

(三)考評組長負責協調、處理有關爭議的技術問題,記錄爭議內容,會同考評人員在督導員的監督下簽署(出具)評分意見。

(四)考評組長應主動配合督導人員和考務人員解決考核過程中的突發事件,做到客觀、公正👩🏼‍🦳、公平。

(五)考評組長應會同所有考評人員對匯總成績核對確認後簽字負責🥲。

(六)每次考評工作完成後👮🏽,應在規定時間內提交考評報告。

第五部分 考評人員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 考評人員的派遣須采用輪換方式。考評前,評價機構應從江西省技能人才評價服務管理平臺的考評人員數據庫派遣考評人員(並做好派遣記錄),成立考評小組。每個職業(工種)考評小組不得少於3人以上的單數(設組長1名🧎🏻‍♂️‍➡️,每批次考評人員輪換不得少於三分之一)🧝🏼‍♂️。考評組長由具有較高評判水平和組織能力🤵🏻‍♂️,並有豐富經驗的考評人員擔任。

第二十二條 考評人員派遣執行親屬、本人學員和學徒的回避製度🙎。未申請回避的考評人員🧚‍♀️,經查實需要回避的,評價機構不能安排其參加相應的考評工作🦻🏿;已開展考評的,應立即終止並由評價機構組織其他考評小組成員進行復評🧅🏌🏿。

第二十三條 考評人員應與評價機構簽訂《技能人才評價考評人員承諾書》(附件7)🙁💪,並自覺遵守承諾中各項條款⬛️。

第二十四條 考評人員的考評行為接受質量督導員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考評人員考評過程中履職情況由內部質量督導員如實填寫《考評人員履行職責情況反饋表》(附件8),對考評人員當次考評工作做出綜合評價👰🏿🧝🏿‍♂️。

第二十六條 評價機構應建立考評人員管理檔案。將質量督導員的督導意見作為考評人員年終考核⛹🏽‍♂️🕺🏽、聘期考核、高級考評員晉升的重要依據。評價機構對所聘任的考評人員實施年度考核(附件9)👷‍♂️,年度考核結果作為評價機構聘用、派遣考評人員及考評人員資格續期和續聘的重要條件。

第二十七條 考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應就業中心取消其考評人員資格🦿🫰,評價機構按有關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一)在閱卷評分、評審或面試過程中🧑🏻‍🦱,未按照參考答案或評分標準進行閱卷評分、評審,或因失職造成閱評結果出現重大錯誤的。

(二)盜竊、損毀、偷換、違規塗改參評人員答卷(或工件)、評價成績、參評人員信息材料、考場原始記錄及其他有關材料🚵🏻‍♂️,或上述材料中弄虛作假的🤽🏼📉。

(三)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的行為。


編輯:盧林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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