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不法分子通過網絡等途徑,以賺“外快”為名,誘導學生利用手機卡網上兼職刷單🚛,或從學生手中租用⏩、購買手機卡進行電信網絡詐騙。江西省公安廳💎、江西省教育廳、江西省通信管理局、人民銀行南昌中心支行特別提醒:為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提供電話卡🧆、物聯網卡、銀行賬戶、支付賬戶、互聯網賬號等相關幫助的,將依法承擔刑事責任、行政責任,造成他人損害的🧏🏿,還應承擔民事責任。請廣大學生增強法律意識🫠,也請廣大家長關註孩子手機卡使用情況🚿,切勿為蠅頭小利將自己名下的電話卡🚮、物聯網卡🧓🏿、銀行賬戶⛹🏼♂️、支付賬戶、互聯網賬號出租、出借、出售給陌生人♜,以防被不法分子利用犯罪。
因此,所有同學務必警惕!出租、出售“兩卡”都是違法行為,將會受到法律的嚴懲,同學們切記要習法、知法🤽🏻♂️,不要為了自己的無知買單🧖🏼♀️。
所謂“兩卡”犯罪⭐️,是指非法收購、出租🧑🍼、出售“兩卡”的違法犯罪活動。
“兩卡”是指手機卡🫏、銀行卡或微信、QQ、支付寶這類具有實名認證和支付功能的軟件賬號。近年來,特別是2020年10月“斷卡”行動以來🧲🦩,檢察機關起訴涉嫌幫信犯罪案件上漲較快🏀,目前已成為各類刑事犯罪中起訴人數排名第3的罪名,檢察機關2022年上半年起訴幫信犯罪6.4萬人,其中有大量學生涉案。
特別提醒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以下簡稱幫信罪)是2015年11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主要指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的犯罪行為,是電信網絡犯罪的重要“幫兇”。
常見的“兩卡”幫信違法行為
1.收購、出售、出租信用卡、銀行賬戶、非銀行支付賬戶、具有支付結算功能的互聯網賬號密碼、網絡支付接口、網上銀行數字證書的;
2.收購、出售、出租他人手機卡、流量卡、物聯網卡的🖖🏿。
法規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網卡🎧、電信線路、短信端口💕、銀行賬戶💹、支付賬戶、互聯網賬號等,不得提供實名核驗幫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系開立上述卡、賬戶、賬號等🦇。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由公安機關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萬元的,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綜上🦵🏽:個人切記不可出售、出租、出借“兩卡”,一旦進行🧝🏽♂️。輕則違反《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罰款拘留;重則違反《刑法》,判刑坐牢!